文章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5-07-15 查看次数:10552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防范房地产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防范房地产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防范房地产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天门市防范房地产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行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负总责,各乡镇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 市住建委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查处涉及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或工程结算争议等问题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市人社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理欠薪逃匿、恶意讨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事件,在接到人社局移送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后应及时立案。   市信访局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接待工作,及时将案件分流到责任单位,妥善解决。   市房管局负责加强房产预售资金监管,开发企业一旦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优先将监管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市人民银行负责做好金融机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作,推进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卡发放,并完善企业征信系统。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职责。对不认真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处置拖欠工资案件不力、工作不尽职、监管责任不落实的乡镇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五条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同造价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分别按5%和4%缴纳,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未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项目,住建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者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可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所涉单位的工资支付保证金。   工程交工验收后,由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人社局在30日内查实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给申请单位。   第六条 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项目的工资发放、政策宣传和劳动用工管理,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为招用的人员在与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的商业银行办理工资银行卡。   第七条 实行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在开展专用账户管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实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款“两条线”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每月暂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总额的30%除以合同总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分别拨付到专用账户,所拨付的“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不得拖延付款。   第八条 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信息、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工资支付公示牌。施工单位应当每月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表。   第九条 实行工资按月支付制度。农民工工资表公示后,经施工单位核对无误,加盖公章报人社部门备案后,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     第十条 加强工资支付账户管理。市人社局选择具有相应金融业务、网络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开展专用账户管理业务,并与商业银行签订专用账户管理合作协议。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建立专用账户管理系统,做好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人社、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衔接机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衔接顺畅,形成打击欠薪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合同执行有争议、工程款被拖欠等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或者工资被拖欠为由怂恿、煽动农民工围堵马路和政府机关、聚众讨薪、恶意讨薪。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通报制度。人社、住建等部门要定期对房地产行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每月对处理拖欠工资案件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站首页   平台简介   服务范围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中小企业服务大楼3楼 邮箱:Smehub@163.com

邮编:430077  鄂ICP备13003460号-3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