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5-05-11 查看次数:14705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天门市村级集

 天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 监管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增强村务公开、财务公开透明度,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在保证村级集体资产“五权不变”(资产的所有权、独立核算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前提下,由村委会委托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统一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会计核算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业务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村统一核算的集体经济组织,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参照执行本办法。 资 金 管 理   第五条 村集体资金实行委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平调和挪用,严禁公款私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各村实际存款余额核算到村。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监管代理村集体一切资金收入、支出及结余存储业务。资金收入包括原有积累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企业上缴收入、固定资产变卖和承包租赁收入、村所有的土地、水面及其他资源的发包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外单位或个人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村、组代收代付代管的资金(如土地征用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业排涝水费等),必须全额纳入账内核算,除政策规定必须直接发放到户外,要先缴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然后按程序拨付或发放。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各项收入自开票之日起,7日内资金必须进入专户,实行票款同步。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严格按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村分管财经的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后,由村报账员到会计服务中心按程序报账。   第九条 村预算外大额支出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通过后的决议材料由村委会按项目性质交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乡镇主管财经的领导审定,再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结账程序办理。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生产性开支按《关于实施村合作经济组织非生产性开支无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天政办发〔2000〕130号)文件执行,实行无票据管理。各项非生产性开支项目由乡镇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需日常开支,严格按照《天门市村级资金账务委托乡镇代管实施细则》规定,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可用资金的前提下,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现金额度由会计服务机构根据村情核定,一般限制在3000-10000元。一次性使用现金超过备用金数额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 资 产 管 理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农田水利设施及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村镇设施,均应纳入固定资产账内核算。对经营性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折旧,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集体资产清理登记的基础上,分村建立资产台账(村级相应设置经济往来、固定资产、资源登记辅助账),对集体资产的变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签订资产保管岗位责任书,明确职责,确保资产安全。   第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的添置购买,按资金管理大额开支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经营、处置、发包、参股、经营性流转等业务事项,必须纳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处置按照“四议两公开”(村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决议,决议公开、结果公开)实行民主决策,进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经营处置进入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由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合同和工程验收结果统一结算,交会计服务机构直接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社经营的,以招标投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需委托相关机构对其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每半年应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每年度组织一次资产的清理评估,对资产价值变动进行账务调整,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村组织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村集体资产对外提供抵押、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查封、扣押、没收、平调村集体资产。 资 源 管 理   第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所有土地、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实行委托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监管代理。资源的发包、开发、流转、入股等经营、处置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实行民主决策,进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向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如实提供各类资源全部信息,提出各类资源的开发、使用方案,参与资源招投标的全过程,并对标的的最终结果履行决断权,在中心的组织下与投标方签订经济合同,为投标方的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保障,协助中心做好合同的结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源台账,如实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开发经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源严禁单位和个人非法占有,严禁采取各种形式破坏集体资源。   第二十三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每半年分村向村民公布一次资源经营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清核,做到资源管理完整真实。 合 同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合同必须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的监督指导下,使用规范的文本签订。合同一式四份,招投标双方各一份,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一份,会计入账一份。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合同,应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结账依据,与结账凭证一并入账备查。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每年年终要搞好各类合同的经济结算兑现,检查督促承包方或发包方按合同条款履行,随时掌握承包期限,及时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新一轮承包事项。 票 证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指定的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白条”、便条及其他不合规定的收据代替专用票据。   第二十八条 收款收据的领用实行市、乡(镇)两级台账管理,市对乡镇建立台账,各乡镇按村建立台账,登记票证的领用、发出、缴销、结存。会计服务中心对票证要专柜、专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会计服务机构负责履行票证的领、销、存手续,实行“一换一”的领购、缴销方式,在年度结束前(12月31日),按规定在票据封面上填写收费时间、金额、票据的起止号码、作废号码,并加盖经手人印章,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票证全部回笼入库,核旧领新。   第三十条 票据填开如出现错误,作废单据必须全套并存,不得缺少其中任何一联,并加盖“作废”印章以示此单无效。   第三十一条 对票据管理不善,致使票证遗失、毁损或不按规定使用票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查处。 档 案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会计服务机构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实行一村一柜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发生的经济业务资料、签订的各项合同分村建档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已归档的会计档案、不得拆订、抽出和任意调阅,确需查阅的,须经会计服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及时归还,不得涂改、圈划、损毁、拆散和带出。需要复印的报财管所主要领导批准。 审 计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农村“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年终要对会计服务机构代管资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送达当地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天门市村级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 经营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确保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效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6号令)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村(居委会、社区)集体工程建设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级集体工程建设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对全市村级集体工程建设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实施监督和指导。 资产处置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村级集体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银行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国家、集体融资、群众筹资的投资建设项目;     (二)村级集体土地、商业用房、林地、滩涂、水面等资产资源经营性承包、变卖、租赁、入股以及村级集体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     (三)村级集体的建筑、构筑物、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道路工程、供水、电力、电讯工程、绿化工程、装饰装修、设备采购及安装、材料采购、防水防腐等专业工程的施工、采购、修缮、安装项目。     第六条 村级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资产资源经营性承包、租赁入股、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标的价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自行采购修缮、安装项目单项标的价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应进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原则上凡在《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6号令)规定范围内并达到其规定的招投标准的项目,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上述项目中低于规定的村级集体工程建设和资产资源经营   处置的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按程序自主处理,乡镇农村   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监督实施。 组 织 管 理     第七条 各乡镇成立以乡镇党委、政府、纪委、财政所(经管站)及民政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并依托乡镇财政所(经管站)成立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本辖区村级集体工程建设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职责包括:     (一)发布各类资产处置交易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组织实施资产处置活动。     (二)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履行承(发)包合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     (三)负责村级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的资料整理归档。     (四)对资产处置活动进行监督。     (五)履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申报单位(村级)职责包括:     (一)提出资产处置招投标申报项目,并履行民主决策审批手续。     (二)参与实施资产处置活动。     (三)对资产处置活动进行监督。   (四)履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资产处置方式及项目申报     第十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竞价、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和国家资助、社会捐资兴建公益事业等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或拍卖。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新技术要求高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等方式。   第十一条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申报项目,申报应详细说明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或处置、经营集体资产资源规模、预算投资额、资金筹集来源、付款方式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定后,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资产处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交易申请书》,提出交易申请;     (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审核;     (三)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定;     (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交易信息,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接受投标人报名、登记、资格审核;     (六)制作并发售招投标文件;     (七)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组织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资源,确定评估价值;     (八)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九)发放招标文件资料;     (十)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宣布中标结果;     (十二)发放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公示;     (十三)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资料存档备案;     (十四)合同结算付款,办理有关手续,资金缴存专户;     (十五)会计服务机构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订,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起草,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讨论通过后,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进入招标程序:     (一)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获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有项目业主或责任单位;     (四)有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     (五)项目地点、内容、要求应明确并可以量化;     (六)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经过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查。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招标投标项目标底的确定,应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成员和村干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估组评定,确保集体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和资产资源价值评估准确。 资 金 收 付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营处置获得的收益,由乡镇农村会计服务机构代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收款收据,资金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户。   对完成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的资金,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依据资产处置交易合同和工程验收结果统一结算。 法 律 责 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逃避招标的,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责令整改,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的拨付。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一)不按规定进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行为的;     (二)招标人不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按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将其淘汰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部门或者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其招标投标的程序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标准等可参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6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招标投标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在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网站首页   平台简介   服务范围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中小企业服务大楼3楼 邮箱:Smehub@163.com

邮编:430077  鄂ICP备13003460号-3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