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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21 查看次数:24832 次

十堰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十堰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主城区(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方面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从对应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各县市区财政、经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经信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明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信息公开并按程序报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职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安排专项资金;配合市经信局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及资金使用方案的拟定工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达拨付资金;配合市经信局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支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十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平台项目建设、能力提升、运转及公益性服务等项目。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主体多层次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公益性服务。
 
2.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创建。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服务机构同一级别的本类奖励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年度同时获得两项奖励的服务机构只取其最高奖项奖励一次。
 
(二)支持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1.建立再担保业务风险代偿专项资金。根据我市与省再担保集团开展的“4321”再担保业务合作情况及要求,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再担保业务风险代偿资金,用于承担地方政府分担的10%风险。
 
2.建立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常态化补偿机制。按照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年末在保余额的1%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建立政府担保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政府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应承担的风险补偿。担保风险补偿金补助比例可根据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情况和市政府有关要求适当提高。
 
3.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助机制。按照省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财政科技创新贷”等管理使用要求,对省实体资金参股、开展“财政科技创新贷”等业务合作的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免保费担保业务,按其上一年度实际开展业务额的1.5%给予补助。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三)支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建设。
 
设立市级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以市统计局提供的上一年度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据进行考核,采取激励性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各区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建设。各区自行制定企业奖励标准并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对本辖区内上一年度的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奖励。
 
激励性转移支付具体计算方法为:
 
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进规率(本区新进规企业数÷本区规上企业数)+贡献率(本区新进规企业数÷全市新进规企业数之和)-退规率(本区退规企业数÷本区上年度规上企业数)
 
按照注重实效、突出贡献、择优奖励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予以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没有增加的不予奖励。
 
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激励性转移支付额=(本区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纳入奖励范围的各区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之和)×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激励性转移支付总额。
 
(四)其他事项。
 
省、市政府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明确的其他支持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申请人须具备条件:在十堰市主城区注册或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且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资料一般应包括: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年度平台项目建设、维护和运转的支出明细及票据等相关佐证资料;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培训、咨询等公益性服务活动支出的相关佐证资料。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创建。实行“免申即享”政策。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1.市政府对设立再担保业务风险代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或批示以及上年度再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等相关资料。
 
2.上年年末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明细、审计报告等相关佐证资料。
 
3.提供上年度省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财政科技创新贷”等免保费融资担保业务,服务企业明细及分户融资担保合同、贷款借据等相关佐证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核
 
1.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人报送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实地检查和审核,依据审核情况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2.市经信局根据国家、省级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文件,拟定我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创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3.市经信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会同市财政局计算各区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拟定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
 
市经信局对拟支持的项目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汇总拟定当年专项资金拟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和相关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申请人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和项目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本办法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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