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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06 查看次数:20190 次

保康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帮助中小制造企业增加信用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和完善我县中小制造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帮助中小制造企业增加信用,缓解中小制造企业资金流动性紧张,实现中小制造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制造企业增加信用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办法>的通知》(襄办发电[2019]14),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统筹用好2亿元的县域经济调度资金。在企业使用承兑汇票质押缴纳税费的基础上,扩大现有县域经济调度资金的使用范围,对因流动资金困难不能按期支付水费、电费、气费的中小制造企业可实行3个月的帮扶。各乡镇(余家湖保康工业园已纳入襄阳城区享受)推荐辖区内拟享受此政策的企业名单,所有拟享受此政策的企业须与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签订信用承诺书。对帮扶3个月后仍无法续交水费、电费和气费的中小制造企业,取消继续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缴已帮扶的款项。

第三条 流动资金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季度缴纳,每年可申请变更一次缴纳期限;提高出口退税效率,确保一、二类出口企业3-5个工作日内退税到账,力争当天退税到账;三、四类需严格审核的出口企业,确保在12个工作日内退税到账。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支付的进项税额由之前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第四条流动资金困难的中小制造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五险”,年底前必须结清;6个月期限内且于当年1130日前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可用于缴纳社保“五险”。

第五条 对中小制造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经与相关企业协商一致,供水、供电、供气单位采用“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按月收取。

第六条 加强清理各地各部门拖欠中小制造企业账款,建立工作台账,督促欠款单位制定还款计划,确保2020年底以前全部还清拖欠账款,并不再发生新增非正常欠款。

第七条 加强我县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资本金持续注入机制、代偿补偿机制,加快推进与省再担保集团对接,落实4321”风险分担机制。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政府出资担保机构担保费收取标准,县九鼎担保公司为中小制造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不得收取保证金,单户500万元以下担保贷款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1.5%

第八条 严格执行银行业“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制度,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禁止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对顶风违纪的银行,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第九条 实施中小企业应急过桥基金。继续执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中小企业应急过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36),进一步提高过桥基金规模和单笔过桥最高限额,将过桥基金规模由之前的五千万元提高至八千万元,单笔过桥基金规模由之前的一千万元提高至二千万元。对注册地在本县或生产经营地在余家湖保康工业园的“四有”(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回款)企业及使用政银企创新金融产品企业,资金出现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偿还流动资金贷款而承贷银行保证足额续贷的中小企业提供短期续贷周转,缓解流动资金紧张。

第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医保局、县人行、县银保监组、县九鼎担保公司、县林江公司、县天然气公司、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由总召集人召集。各成员单位在此办法印发个一月内,结合各自工作任务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实。本办法所需财政支持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的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室商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承担。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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