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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17 查看次数:20617 次

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周期服务管理支持小微企业产业园建设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产业园开发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11号)工作要求优化小微企业产业园全周期服务管理,支持小微企业产业园发展,提升小微企业产业园建设质效,促进新型工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实施细则所指小微企业产业园,是有明确产业定位,以工业地产为载体,以研发楼宇、工业厂房、工业仓储物流、生产性服务配套用房为主要开发对象,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建成后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出售、出租给在园区注册的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产业化成长平台,建成后有明确的运营服务机构、产业定位、入园企业准入条件,出售(出租)面积和价格等

二、小微企业产业园开发定位

(一)小微企业产业园的开发建设主体应具备园区主导产业的导入能力,并与区政府签订小微企业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对项目投资强度、预期产值及入库税收、具体位置及面积、园区产业定位、规划建设内容、园区运营模式、招引企业入园及退出方式、政策支持和履约管理等进行约定。

(二)小微企业产业园项目占地面积不得少于50亩,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三)小微企业产业园的开发建设主体要按照规模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全区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小微企业产业的主导产业。占地面积100亩以下园区最多规划2个主导产业占地面积100亩以上园区最多规划3个主导产业。各园区要合理确定不同的产业发展方向,形成错位竞争、差异发展的良好格局。

三、小微企业产业园规划设计及建设

小微企业产业园的开发建设主体要按照以下技术规定提供园区规划设计方案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樊城分局审批通过后进行建设

(一)园区用地必须符合樊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入园企业总数不得少于15家,容积率控制在1.4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控制区间为5%-15%。

(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对应建筑基底面积计算,下同)不得超过小微企业产业园总用地面积的7%,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5%,主要用于生产企业总部、企业服务、物业管理、生活配套设施倒班宿舍、食堂、文体设施)

(三)按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要求统一考虑交通、消防、环保、人防、安全、防洪排涝等技术规范要求。

小微企业产业园运营管理

(一)入园企业管理

1.入园企业条件

入驻小微企业产业园的企业必须为在樊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非樊城区企业在入驻小微企业产业园后需及时将工商注册地及税务主管机关变更到樊城区或在樊城区重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

购买厂房的单个入园企业,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500万元,年均入库税收不低于200元/平方米(以产权面积为准,下同)。租赁厂房的单个入园企业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年均入库税收不低于200元/平方米。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作为小微企业产业园优先安排对象:规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雏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科技成长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省中小科技型企业、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以及发明专利产品企业等;其他符合政府产业导向可优先安排的企业。

2.入园企业审核

达到入园条件的企业,由小微企业产业园开发建设主体(或园区专业化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并报区招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由拟入园企业和园区方签订《入园合同》对项目投资强度、预期产值及入库税收、具体位置及面积、规划建设内容、房屋价款及交付方式、在园管理和退出程序等进行约定。

对于符合《关于加快建设千亿工业强区的支持意见》支持范围的入园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小微企业产业园开发建设主体(或园区专业化运营管理机构)初审,并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项目评审通过并出具项目评审会议纪要后,由入园企业与区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对项目投资强度、预期产值及入库税收、具体位置及面积、规划建设内容等进行约定,相关承诺标准须与项目评审会议纪要内容一致。

)小微企业产业园内工业厂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土地用途均为工业用地。小微企业产业园建设的房屋要按照经住建、规划、消防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房屋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除园区用地内的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不予分割登记外,在容积率达到1.4、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分幢、分层进行产权分割出售,厂房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位不低于300平方米。开发建设主体自持生产性厂房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面积均不得低于15%。

(三)小微企业产业园要本着微利的原则实行限价销售,合理确定项目销售价格。要在小微企业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生产性用房销售均价控制在总成本上浮12%以内;非生产性用房销售均价控制在总成本上浮15%以内。总成本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为准。

小微企业产业园开发建设主体必须负责保障和维护园区内部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并组建或公开选聘专业化运营管理机构,对园区实施统一管理,向入园企业开展有效服务。

(五)园区专业化运营管理机构要对入园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入园企业名册,完整录入企业资料信息,定期按时向发改、统计、招商等部门报送统计、入库等园区运营及企业生产信息。

五、小微企业产业园项目履约及退出管理

)园区房屋出售对象必须是在园区经营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服务型企业,严禁出售给自然人入园企业取得小微企业产业园厂房产权或租赁使用权后必须自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功能,不得擅自将厂房转售或转租给其他对象。对确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让产权的,转让前须取得区招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原则上由政府平台公司优先按原价收购,如政府平台公司放弃收购,入园企业方可自行转让,受让企业必须符合园区准入条件,并经入园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小微企业产业园开发建设主体负责对入园企业实行履约监管。对达不到《入园合同》承诺相关标准的入园企业,园区须按合同约定进行清退,并在解除《入园合同》后启动二次招商。二次招商新入驻企业需重新按照招商项目评审相关要求开展入园评审。

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小微企业产业园绩效评价,考核园区项目和入园企业的投资强度和税收完成情况,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扶持政策兑现挂钩。如园区项目和入园企业投资强度和税收无法达到协议约定的标准园区开发建设主体和入园企业必须退还已享受的产业发展支持资金,并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四)住建、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小微企业园厂房销售(转让)租赁、厂房使用安全、企业纳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筑使用、生产经营、消防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园区生产生活有序运转。

六、小微企业产业园政策扶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根据小微企业产业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从产业发展支持资金中分期给予园区开发建设主体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具体支持额度参照《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千亿工业强区的支持意见》相关标准执行。

(二)产业政策支持。对符合《襄阳市承接智能制造装备和消费电子产业转移优惠政策》等招商引资政策条件的入园企业,可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同类相关补贴政策。

(三)金融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产业园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构建专门的、系统的信贷支持体系,制定相应的信贷机制和抵押担保方式,探索实践工业地产按揭贷款模式,科学合理确定信贷额度、期限和利率。

小微企业产业园项目服务

(一)推进规范化园区运营培育和引进一批集小微企业产业园开发建设、项目招引、运营管理、产业链服务于一体的园区专业化运营管理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化运营管理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高小微企业产业园专业化运营管理水平。

(二)打造高效化政务服务。强化高效审批,依法办理项目备案、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消防审批、安评、环评等手续,打通政策诉求办理通道,定期召开项目建设协调会,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确保服务过程“保姆式”无缝对接,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三营造优质化营商环境。加大公共服务供给破解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招引、供应链等方面的需求瓶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企业合法利益的保护,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实施说明

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小微企业产业园建设管理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如遇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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