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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7-09 查看次数:10758 次

关于进一步加大产业政策扶持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构建层次分明、优势突出、生态高效的现代产业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大产业政策扶持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扶持目标和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宜发〔2013〕3号)确定的产业发展重点和目标,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重点支柱产业集聚,扶持精细化工、食品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六大千亿产业加快发展,扶持现代服务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性发展。具体扶持范围:内资项目为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中限制类、淘汰类之外的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操作程序按《宜昌市规范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14〕64号)执行。

  二、严格项目评估评审

  对新建和技术改造工业项目、新建现代服务业项目必须实行严格评估评审,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科技创新高度、产业链条长度、土地利用集约度、环保生态文明度、企业社会贡献度及可持续发展等标准和要求。

  评估评审由项目承接地政府或相关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新区推进办、三峡旅游新区管委会、三峡枢纽港管委会或宜昌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宜昌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宜昌高新产业投资控股集团、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以下简称四大投资控股集团)等市场主体。

  需市政府评估评审的项目,由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论报市委、市政府决策。市政府其他领导参加其分管领域的项目评审会。

  三、明确扶持方式和标准

  按照项目投资强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项目建设需求、项目贡献等,分建设期和投产(经营)期两个阶段,科学测算扶持资金额度,实行总额控制、分类平衡。从2015年起,实行分类、分档、分段、分级扶持。

  (一)关于工业项目

  1 依法取得项目用地。项目实施主体可通过竞标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或由项目所在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将依法取得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项目业主或实施主体,双方签订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的协议。

  2 市场化运作基础设施建设。四大投资控股集团等市场主体采用市场化方式,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初步场平,承担项目施工及生产所需水、电(不含专线和设计费用)接入成本,负责界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筹集及管理。

  3 依法落实项目落地收费政策。工业项目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情况,按照市物价局公布的《市直及城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分别落实,经营服务性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

  4 核定扶持资金。

  对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分建设期、投产期进行产业扶持。

  建设期项目补助:(1)投资强度100万元/亩及以上、20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时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至12%给予补助;(2)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30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时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至10%给予补助;(3)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及以上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时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至6 7%给予补助。与项目所在园区投资(开发)公司签订产业扶持政策协议的项目,不再享受建设期项目补助。

  投产后2~5年内的技改项目按项目对本级财政实际贡献的50%至100%给予补助。

  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的产业扶持政策。

  (二)关于现代服务业项目

  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研教育、健康养老等项目。

  1 依法取得项目用地。项目实施主体可通过竞标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或由项目所在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将依法取得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项目业主或实施主体,双方签订有关产业扶持政策协议。

  2 根据项目贡献给予扶持。按照项目对本级财政实际贡献给予50%~100%给予补助。重要项目实行“一项一策”的产业扶持政策。

  四、规范扶持路径和方法

  按照国家确定的产业扶持预算支出科目,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人才引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及信息化管理等渠道申报项目,承接地政府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立项,确定扶持政策,并兑现到项目园区投资(开发)公司或项目实施主体。

  需要市级扶持的,由承接地政府或相关责任主体申报,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及相关规定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将资金拨付、结算到项目承接地政府或相关责任主体。

  五、统筹兑现扶持资金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宜发〔2015〕4号),市、区政府分级统筹预算,设立产业扶持资金,按一般公共预算对应的科学技术、文体传媒、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资源信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支出科目列支,工业项目由承接地政府兑现,现代服务业项目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年终结算。

  工业项目根据建设进度,兑现产业扶持政策。项目主体厂房工程竣工验收,主要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一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40%;项目投产实现效益后一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60%。

  现代服务业项目按行业特点、投资进度和效益,分建设期和经营期两个阶段进行扶持。

  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实现税收后,按程序审批后兑现扶持资金。

  六、积极创新扶持方式

  积极探索阶段参股、风险投资、跟进投资等股权投资方式,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扶持项目建设。股权投入后3年以内,可按投入资金对价,优先转让给项目业主;股权投入后3年以上5年以内,可按投入资金加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的对价,优先转让给项目业主;股权投入后5年以上7年以内,可按投入资金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对价,优先转让给项目业主。

  创新土地租赁及弹性出让、厂房租赁、厂房代建、人才补助等其他产业扶持方式。对租赁土地和厂房的,可按租金总额20%~30%提供不超过5年的产业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人才,可按规定给予300万~500万元补助。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优先采购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产品和服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范围为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城区各区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其他县市和夷陵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地企业新建项目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扶持政策。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宜昌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部省属在宜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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